【資料圖】
1、符合補助條件的原中小學民教師和代課教師,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至8年(含5年)的每人每月發(fā)放生活困難補助60元;從事教育教學工作8至12年(含8年)的每人每月發(fā)放生活困難補助90元;從事教育教學工作12年(含12年)以上的每人每月發(fā)放生活困難補助120元。
2、今后可視經濟發(fā)展和物價變動情況適當調整補助標準,各縣市區(qū)可結合實際在不低于省定標準的基礎上制定本地標準。
3、代課教師補助對象確定:(一)本人申請。
4、(二)鄉(xiāng)級初審。
5、(三)縣級審核。
6、(四)市州核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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